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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丨天津政法报:引导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日前,市民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定、禁止强制入会、禁止多头收费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引导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明确,全市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可按年度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用于保障社会团体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不得向非会员单位或个人收取会费。应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结合行业和会员实际,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会费档次不超过4档,同一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收费标准。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个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团体每年要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报(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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