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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中国社会报:让政策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日前,《中国社会报》头版刊登文章《让政策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就修订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专访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




让政策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就修订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专访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


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近年来,天津市加大对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积极推进建立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完善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今年1月,天津市民政部门修订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近期,记者就《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专访了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


社会救助工作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问: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和每个困难家庭息息相关,这次修订《办法》主要出于哪些考量?天津市民政部门做了哪些具体工作?


答: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社会救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8+1”社会救助制度框架。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制度。2021年,民政部相继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对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我市现行核对政策为2017年制定,已不能有效适应新的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核对政策,提升我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基层工作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研究修订了《办法》。在此期间,《办法》于2022年5月12日至6月13日在天津市民政局官网正式对社会征求意见。6月15日,召开了由专家学者、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区级民政部门代表和部分低保对象参加的意见征求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先后5次征求了区级民政部门意见,3次征求市级层面涉及社会救助相关的36家党政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2022年11月11日,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审议,并建议以市民政局名义予以印发。《办法》充分遵循了近期民政部有关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相关要求,考虑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经济状况变化,适度拓展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与支出范围,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经济状况标准,对于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做到弱有所扶、难有所帮、困有所助、应助尽助,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社会救助标准更细、认定更准


问:《办法》分4章、28条,进一步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标准,并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进行了规定和规范。相较之前,有哪些不同之处?


答:《办法》的4个章节分别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收入和支出认定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标准和必须财产豁免,以及认定办法的释疑权限、细则制定和施行日期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相较之前,《办法》有3个主要特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向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已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社会救助需做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临时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等,急难型救助除外。


二是充实了家庭收入与支出内容。《办法》明确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类;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同时,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的具体内容及评估方法作出详细规定,对于科学合理判断救助对象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情形将起到重要参考作用。


三是对低保家庭收入核定进一步放宽。为了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依靠劳动改变生活,《办法》明确“低保渐退”和就业成本抵扣政策。规定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自首次就业当月起1年内,按就业收入的15%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最高不超过600元)。确保低保家庭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社会救助政策有张力,困难群众生活更有保障


问:此次修订《办法》建立的低保家庭财产“豁免”制度备受关注,出台这项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


答:考虑到家庭财产对低保家庭核定的重要性,《办法》在修订中,建立了对低保家庭因为家庭生活的特殊需要适当放宽对财产要求的“豁免”制度。对于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康复、重病人员治疗,对车辆和家庭货币资金适当放宽了有关政策。如对家用机动车,规定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重度残疾人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所拥有的机动车辆现值不超过2.5万元。对于因为治疗疾病,家庭成员人均存款超过同期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可以予以豁免。豁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这项制度对于提高低保家庭生活质量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有助于社会救助政策进一步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从而让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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