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今晚报》刊发文章《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明确低保核定标准 建立财产“豁免”制度》。
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明确低保核定标准
建立财产“豁免”制度
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推动落实天津“实施高品质生活创造行动”,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本市近日修订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简称《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标准,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进行规定和规范。特别是建立了低保家庭财产“豁免”制度,对低保家庭收入核定进一步适度放宽,将为更多真正有困难的百姓雪中送炭。《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民可登录市民政局官网查询具体内容。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社会救助,需做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急难型救助除外。
《办法》中规定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类;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三大类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则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据介绍,《办法》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的具体内容及评估方法作出详细规定,对于科学合理判断救助对象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情形的将起到重要参考作用。
《办法》中还明确“低保渐退”和就业成本抵扣政策,对低保家庭收入核定进一步放宽。“《办法》规定,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等。同时,低保家庭成员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自首次就业当月起1年内,按就业收入的15%扣减(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最高不超过600元)就业成本等,就是为确保低保家庭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该负责人表示。
《办法》在修订中,建立了对低保家庭因为家庭生活的特殊需要,适当放宽对财产要求的“豁免”制度。如对家用机动车,《办法》规定,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重度残疾人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所拥有的机动车辆现值不超过2.5万元等。豁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这项政策的修订,对于提高低保家庭生活质量,方便群众将带来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