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民政局修订印发《天津市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慈善组织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等内容作出规范。
《工作指引》指出,已经依法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5个条件。一是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有关规定;申请时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有关规定。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是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工作指引》明确了4种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情形。一是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二是申请慈善组织前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三是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四是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工作指引》明确,社会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时,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2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记者 祝闯)
来源:中国社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