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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机构迈向高质量发展之路的基石
2024-05-30 11:08

近日,民政部公布《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推荐性行业标准,对社会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作出规范性指引。笔者作为社会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真切地感受到这对于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来说是一场及时雨,为加强自身建立、实现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

一、如何理解《指南》发布的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在新的发展阶段,必须以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社会服务机构数量已经翻了一番,截至2023年底,全国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达49万余家,覆盖了经济、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以及其他社会事务,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社会服务机构正从单纯追求数量的增长逐步转变为质量的提升,《指南》的发布可以说正逢其时,在如何实现社会服务机构的高质量发展这个新的命题上,给出了具体的指引和方向。

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1998年出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主要涵盖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查、执法监督等内容,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规范要求较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设立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自《暂行条例》颁布实施至今近26年来,民政部为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涵盖了党的建设、登记变更、年度检查、信用信息、重大事项、等级评估等内容,为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推动了社会服务机构有序发展。然而,社会服务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而各领域内的业务内容有着较大差异,比如教育类、医疗类社会服务机构,各自业务规范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因此社会服务机构在自身建设方面较难出台统一的规范。这也导致一些社会服务机构对业务开展有较强的了解,但是对自身建设、风险防范缺乏方向和经验。实践中,有很多能提供优质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由于自身建设不足,产生内部纠纷,陷入僵局,还有的防范风险能力不足,引发大量舆情或法律诉讼,无法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在此背景下,民政部通过发布行业标准来弥补法律法规制度的空白和不足,有利于引导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组织绩效,提升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

二、学习《指南》的三大亮点

结合社会服务机构的从业经验,笔者认为《指南》有三大亮点:

一是突出了社会服务机构以提供服务为核心。社会服务机构区别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重要方面,是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为宗旨。因此,《指南》细化了专业服务的分类,针对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服务、法律、生态等领域的社会服务机构,明确其核心在于提供专业服务,并且对提供的专业服务基本原则做了概述,引导社会服务机构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专业服务,对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策划、组织、实施和控制,从而保证业务活动达到预期目标。同时,《指南》也对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参与政府公共服务、开展合作和国际交流等规则做了指引性的要求。

二是建立了社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清单。《指南》通过附录A详细列举了社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清单,梳理了当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任职等做了全面的梳理,并且对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内部治理制度的内容做了指引性的规范。社会服务机构对照着附录A的内容,就能清楚知道如何规范地运作机构,实用性、指导性很强。

三是建立社会服务机构防范化解风险的机制。近年来,社会服务机构领域风险频发,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识不能放松,能力不能弱化。《指南》专门要求社会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重大风险的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于近年来社会服务机构因证书、印章管理不善带来的风险作了明确提示,要求社会服务机构要加强印章、证书的管理,明确保管、使用的职责和流程。

社会服务机构的高质量发展,不仅体现在专业服务水平上,更体现在自身能力建设上,没有自身能力的提升,业务能力做得再出色也可能变成空中楼阁、昙花一现。无数的案例告诉我们,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把自身建起来,才能赢得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信任,才能换来更大的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可以说,加强自身建设,是社会服务机构迈向高质量发展之路的基石。广大社会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指南》内容,积极地学起来、用起来,共同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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