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登记证三证合一后,需要更换发票专用章吗?
答复:依据税总函【2015】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协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因此,不需要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