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会有处罚吗?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