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减免后对应的附加税是否可以同时减免?
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