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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
2025-03-04 15:28

各市属社会团体

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4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好设立关口

    社会团体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要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对设立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与自身宗旨、业务范围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法律责任由社会团体承担。

二、从严加强自律管理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除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分支机构可以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社会团体会员。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或截留会费收入,会费由社会团体依法开具会费票据。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必须与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相符,印章名称前应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印章应实施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社会团体通过本团体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公开分支(代表)机构基本信息、工作规则、业务活动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本团体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填写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情况,以及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开展活动等情况,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三、全面开展自查整改

    各市属社会团体要对照本《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对本社会团体设立的所有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全面自查,对于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或违背非营利性原则开展活动,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单独制定会费标准,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终止并向社会公告。各市属社会团体要在自查整改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分支(代表)机构教育培训,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  

    市民政局将结合年度报告、抽查审计等工作,对社会团体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监督等情形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通报、降低评估等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党建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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