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津民函〔2024〕4号)要求,市属社会团体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工作报告。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依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重要依据。
现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我局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市属社会团体名单公示如下。请以下单位于2025年3月3日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来我局接受2023年度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检查材料包括:社会组织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原件)、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说明并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津民函〔2024〕4号)要求完成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在线提交。对于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社会团体,我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接受检查地址:天津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和平区烟台道78号)305、309、319室。
附件:未提交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市属社会组织名单
(联系人:
305室 张瑞娟、吕 毅 23513595
309室 薄 林、陈元涛 23350968
319室 边 丽、游天丰 23513590)
天津市民政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