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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
2024-11-01 16:24

各市属社会团体

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建设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引导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2024年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二、社会团体可以按年度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用于保障社会团体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列入社会团体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三、社会团体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结合行业和会员实际,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实行浮动会费,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同一会费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四、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五、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专项核算,并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六、社会团体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社会团体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等行为,企业和个人均可向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八、社会团体不得向非会员单位或个人收取会费。不得采用“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九、社会团体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报(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十一、社会团体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

十二、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团体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规范本团体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

十三、民政部门于每年1130前,将核实后的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情况于“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并定期更新会费信息,建立会费信息公开长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团体会费自查、实地抽查复核、抽查审计等方式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团体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社会团体如违反上述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4102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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