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社字〔2015〕4号
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加强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购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天津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5〕1号)文件精神,现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购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购领条件
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可购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其中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购领流程
(一)召开理事会,产生同意接受捐赠的理事会决议,并制作会议纪要(所有参会理事、监事签字);
(二)填写民间组织接受捐赠备案表(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盖章;
(三)将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盖章的《民间组织接受捐赠备案表》报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审查盖章;
(四)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变更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核发部门的通知》(津财综〔2014〕12号)文件要求,到市财政局票据中心购领票据。
三、提交材料
(一)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盖章的《民间组织接受捐赠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召开理事会研究同意接受捐赠的会议纪要;
(三)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办法;
(四)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报告:捐赠人(捐赠方)具体情况,捐赠数额,捐赠款项用途和捐赠款项使用情况等。
四、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的确定
(一)实行双重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二)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成立登记过程中签署《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商榷函》的单位作为其业务指导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三)实行直接登记管理体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成立登记过程中未提交《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商榷函》的,根据《天津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联系相关行(专)业管理部门作为其业务指导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四)民政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市属民政类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民办发〔2014〕26号)相关要求执行。
市社团局
201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稿源: 民非处 编辑: 社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