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近日,天津市民政局印发《天津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认定办法》提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高效协同、便民利民,精准认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认定权限按规定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区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认定办法》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认定办法》规定,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一城通办”选择居住地乡镇(街道)提交社会救助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市、区民政部门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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