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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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首届“天津慈善奖” 评选表彰活动暨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 推荐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褒奖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阻力促进共同富裕,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市民政局印发通知,启动我市“天津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暨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工作。

二、《通知》的内容

《通知》共分七部分。

一、评选对象评选表彰2020-2021年度慈善主体在我市或慈善行为发生在我市,在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特别是在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天津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表彰名额不超过100个,分别为:慈善行为楷模奖、优秀慈善项目奖、优秀慈善组织奖、爱心捐赠奖,每个奖项原则上不超过25个。

1.慈善行为楷模奖:表彰在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和爱心团队,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2.优秀慈善项目奖:表彰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爱心团队等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和良好社会影响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综合考虑项目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力。

3.优秀慈善组织奖:表彰在本市具有较强社会动员能力、内部管理能力和项目运作能力,公信力较高,对慈善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本市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

4.爱心捐赠奖:表彰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的个人、企业等。综合考虑参与慈善活动年限、社会评价、方式与效果、企业员工参与慈善等情况。

在“天津慈善奖”获奖对象中按“中华慈善奖”评选奖项和标准推荐不超过14个名额参加民政部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

三、评选机构评选表彰工作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牵头组建“天津慈善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市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媒体代表等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慈善社工处,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实施和日常工作。

四、参评方式有意参评“天津慈善奖”和“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相应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书面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中华慈善奖”;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中华慈善奖”。

五、推荐要求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

1.各区民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推荐工作,滨海新区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其他区推荐总数原则上每个区不超过4个。

2.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市级单位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

(1)市级社会组织及其中个人参评的,由市民政局进行推荐,原则上不超过40个;

(2)市国资委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主要是国有企业);市工商联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主要是民营企业);

(3)其他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市级单位每个单位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首届“天津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13),同时申报“中华慈善奖”的,还应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首届“天津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14),同时申报“中华慈善奖”的,还应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首届“天津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逾期不再接受推荐。

1.推荐单位应当将下列要件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

2.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评委会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者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其参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六、评选表彰程序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逐级推荐的方式开展,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严格遵守廉政纪律。

七、有关安排和要求“天津慈善奖”是我市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相关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评选表彰工作务必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格把关,务求实效。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附件:

关于推荐首届“天津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及各类申报表.zip

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奖各类申报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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