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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1、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文件精神。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补充增加几种情形?

在《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9〕43号)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

3、什么是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4、什么是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

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5、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6、失联情形怎样认定?

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其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其父母失联证明。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进行认定。

对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区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7、出台文件目的是什么?

    扩大保障范围,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纳入保障。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及时进行监护干预;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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