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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天津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实施意见》制定有何背景依据?

2018年底,国家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服务监管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2020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作出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按照市领导批示要求,市民政局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以市民政局名义印发实施。

二、《实施意见》中的重点监管内容是什么?

一是登记备案监管。登记部门加强与民政部门信息互通,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审查,对申请备案的养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备案工作。对已经登记备案的,按照法规规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严格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二是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和隐患,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是从业人员监管。定期组织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等提升培训,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

四是涉及资金监管。重点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建设运营补贴资金、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养老机构医保基金、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资金及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的监管;加大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

五是运营秩序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非法集资等方面的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

六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三、《实施意见》中如何明确落实监管责任?

从落实政府综合监管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和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等3个方面,提出加强部门联动协同监管、条块结合逐级监管、风险分级动态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监管,明确养老机构服务管理责任、应急处置责任和从业人员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构建了政府主导、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大监管格局,明确各方职责任务。

四、如何完善《实施意见》监管制度体系?

从健全协同监管制度、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健全信用监管制度3个方面,提出建立“互联互通互认”机制、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机制等具体机制措施,加强公正监管、规范执法,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

五、落实《实施意见》监管有何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加强宣传引导等3个方面,提出贯彻落实要求,保障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落实落地。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部门职责,研究制定了部门职责分工和任务清单,明确各部门、各区的重点任务。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出台《实施意见》有什么意义?

《实施意见》是养老服务领域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重要举措,是落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实际步骤,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抓手,有利于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进一步激发养老服务活力,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对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促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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