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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着力解决救助资金职责不够明确、责任不够落实、管理不够规范、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等方面问题,促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提升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出台我市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二、文件内容

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意义、监管环节、监管举措、监管成效四个部分,其中:

重要意义部分,重点提出了在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职责不够明确、责任不够落实、管理不够规范、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救助资金的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监管环节部分,一是强化资金保障责任。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属于中央、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实行市负总责、区抓落实的责任分担方式,市财政统筹中央资金按因素分配法给予各区适当补助。各区要依据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资金保障主体责任,既要尽力而为,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区财政承受能力。二是严格资金分配下达。市财政局、民政局将严格按照因素分配法,综合考虑救助对象人数、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各区财政综合保障能力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坚持“倾斜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在社会救助资金分配中,重点向经济薄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三是加强资金发放监管。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或者开具存单发放,城乡社会救助金应在每月10日前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四是规范资金支付使用。各区要合理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运转。代理金融机构要按规定落实针对救助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保证服务质量,及时为救助对象发送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信息等,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卡折办理、资金发放等管理服务费用。

监管举措部分,具体明确了4项举措,一是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强化财政监督,定期开展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审计。二是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政策,创新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三是拓宽资金监管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救助资金监管工作。四是规范信息公开公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群众反映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

监管成效部分,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在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二是做好工作衔接。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共同研究问题,加强协作配合。三是注重能力建设。不断增强经办人员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终端环节”各项工作的政治意识、法纪意识和廉政意识。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突出重点

这次文件制定别以往不同之处,更加突出加强资金发放监管,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审核把关。对死亡预警信息在复审处理阶段的,可以暂时不发放救助金或以现金形式由民政部门与救助对象面对面发放,待复审处理结束后,需要补发的要及时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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