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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村(居)民自治章程的 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背景依据

村(居)民自治章程是村(居)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综合性规范,也可以说是村(居)民自治中层次最高、结构最完整的一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被形象地称之为“小宪法”。《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政法委 市文明办 市司法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9〕17号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做好村(居)民自治章程的指导意见》。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部署,以党建为引领,以法治为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以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为目标,引导基层群众有序参与村(社区)事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提供有力保障。准确把握村(居)民自治章程工作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村(居)民自治章程制定、修订原则。在村(居)民自治章程制定、修订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党组织全程主持制定、修订,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同时也明确了坚持依法依规、发扬民主、价值引领、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等原则。

(二)明确了村(居)民自治章程制定或修订内容。    结合天津市实际,明确了村(居)民自治章程的基本内容,防止了村(居)民自治章程空洞无物和不好操作的问题。村(居)民自治章程一般应写入一下内容:加强党的领导,规范村(社区)自治组织建设,明确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协商民主,做好经济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落实监督机制和村(居)民自治章程还应包括结合本村(社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主要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农业科技教育、国防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爱国卫生、扫黑除恶等方面内容。

(三)明确了村(居)民自治章程制定、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明确了村(居)民自治章程制定、修订的程序,一般应经过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审议表决、备案公布等程序。同时,村和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10日内,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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