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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退役军人局 市财政局 关于在农村地区全面施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通知
政策原文:

  现对《关于在农村地区全面施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通知》(津民发〔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9年,《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9〕23号)提出“2019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老年人全部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范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8号)提出“城乡经济困难老年人全部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范围”,为落实以上政策文件精神,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通知》。

  二、目标任务

  2017年12月起,我市在全部十个涉农区各2-3个乡镇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试点工作,此《通知》是在试点的基础上,将补贴政策拓展到我市全部农村地区,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老年人全部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范围。

  三、主要内容

  《通知》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

  (一)补贴对象。对符合申请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条件的五类农村老年人进行了明确,联合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优抚对象群体的表述进行了细化。符合补贴对象范围的农村老年人可自愿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包括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居家养老护理补贴两部分,按照照料等级评估确定的轻度、中度、重度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100元/月、200元/月、300元/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每人100元/月、200元/月、300元/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

  (三)发放形式。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形式为现金,采取社会化方式按月发放。可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转存到补贴对象账户中,由补贴对象自行领取。

  补贴依申请发放,资格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当月未能发放的,于第一次发放时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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