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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政策原文:

  《条例》制定的过程

  《条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重要立法项目。《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全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给予了高度关注,大家积极献计献策。2019年2月,市政府启动了《条例》制定工作,市政务服务(营商环境)办组织14个调研组,分别赴29个市级部门、16个区、26个乡镇(街道)、38个办事大厅和83个企业,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察看、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了情况调研,归类梳理出114个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认真研究设计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将其纳入《条例》起草范围。3月,成立立法工作组,对《条例》进行集中封闭起草论证,形成初稿,并邀请基层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媒体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召开立法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委和市司法局的有关领导提前介入,共同研究,保证立法进度和立法质量。

  反复酝酿、多次修改

  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后,先后2轮书面征求了16个区人民政府,49个市级部门,17个中央驻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建议。通过政务官网公开征求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专门征求了各副市长意见,共征求修改意见175条,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19年5月13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5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在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2019年6月24日,法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委、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2019年7月31日,《条例(草案)》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全票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框架与亮点

  框架

  《条例》共八章七十三条,框架结构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实际,同时,《条例》在确定框架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营商环境内涵,规定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亮点

  《条例》设置了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重要章节,特别是增加“人文环境”一章,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与其他省市法规相比更具有地方特色。一是全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是全面体现了鸿忠书记、国清市长、春华主任、顺清常务副市长等市领导的重要指示要求。

  三是全面体现了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将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天津八条”“一制三化”“民营经济19条”等系列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通过地方法规固定下来。

  五是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对标先进做法,着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六是规定了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实行“非禁即入”;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七是从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遵纪守法三个方面,对政府、司法机关和市场主体在建设营商环境方面的责任进行了具体阐述。八是规定容错免责条款,对容错免责的条件予以明确,为保障改革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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