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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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 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3-0002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3〕22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政务服务办: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要求,我市已将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权限由市民政局下放至各区政务服务办。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审批监管主体责任

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部署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各区民政局、政务服务办要深刻认识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贯彻落实工作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审批监管主体责任,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公共服务、便民惠民利民的角度,完善相关工作内容,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慎审严管的公墓审批制度,切实履行审批监管职责,确保改革措施有效实施。

二、健全完善审批服务流程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市、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原则,分别制定市、区级殡葬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各区政务服务办要严格按照市、区殡葬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稳妥有序审批经营性公墓有关事项,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包含现有经营性公墓变更事项和新建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实施审批全程网上办理,推动实现公墓证件电子化,制定完善经营性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要密切部门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在公墓立项、土地使用、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环境评价和社会风险评估等各环节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

三、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

各区要在做好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基础上,针对本区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布局不均衡、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规划、立项、投入、建设、运维、服务等政策支持,加快推进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规划建设,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要大力推进骨灰格位存放、树葬、海葬、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鼓励开发可循环使用的节地生态安葬专区,不断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水平。要在有效保障公益性基本安葬服务的前提下,依照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稳妥审慎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形成差序互补格局,并探索建立经营性公墓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机制和办法。

四、完善规范监管工作举措

各区民政局要依法对经审批的经营性公墓实施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压实殡葬服务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擅自修改规划、扩大用地面积、超标准建墓、违规销售等行为。对不按规定审批、不履行监管责任的,将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实行日常抽查、年度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定殡葬服务单位(企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强化公墓年检,建立约谈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违法责任单位(企业)及相关人员纳入行业禁入范围,逐步完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制和措施。改革前审批的经营性公墓,按照《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区民政局继续分别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改革后审批的经营性公墓,由各区民政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多渠道社会监督,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五、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

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并不意味着审批放宽、监管放松,各区民政局要做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的宣传引导,要进一步依法依规、科学规划、规范审批、严格监管,做好相关配套政策、办事流程、操作规程等工作衔接和业务培训,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区民政局、政务服务办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并同时向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办报告。

市民政局  市政务服务办

                        2023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