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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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1-0000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9〕43号
主    题 :
民政\儿童福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重病参照本市社会救助分类救助政策中收入核减低保标准150%和100%涉及的病种(随本市分类救助政策调整而调整);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算;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二、认定流程及要求

(一)申请。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天津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携带儿童户口本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时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验。乡(镇、街)受理申请后,需对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

1.重残或精神、智力残疾的需有残联部门认定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证明;

2.重病的需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和原始病例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3.服刑在押的需有人民法院判决(决定)书;

4.强制隔离戒毒的需有公安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需有公安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6.失联的需有公安部门失联函件(附件3)或其他证明材料;

7.失踪的需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8.死亡的需有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依照乡(镇、街)要求,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告、函复等形式配合查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信息比对核实的,乡(镇、街)可及时通知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材料。乡(镇、街)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区民政局应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出现以下情形的,其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儿童户籍所在区乡(镇、街)。乡(镇、街)、区民政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儿童出现下述情形的终止其保障资格,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1.死亡的,从其死亡月份的下月起终止;

2.年满18周岁的,从18周岁生日所在月份的下月起终止,18周岁以上符合本市低保、低收入、特困救助供养等政策的,纳入相应保障范围;

3.因儿童生父母恢复监护抚养能力或其他情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保障情形的,自出现此情形的下月起终止。

三、完善重点任务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一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本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并随散居孤儿标准动态调整,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二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由市和区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各区给予转移支付补助。三是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收入家庭救助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人均救助水平测算后,对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儿童进行补差发放,其中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需再扣除此项补贴后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四是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低收入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其中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认定条件的儿童,需在享受此项补贴后再进行补差发放。五是本市已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儿童,不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六是符合残疾人家庭取暖补贴、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及通讯补贴条件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申请相应补贴。七是本实施意见公布前已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可直接纳入本保障范围,各区民政局要结合实际做好材料补充。

(二)提升医疗康复保障。全面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对于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全额补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服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报销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重度残疾儿童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或其他救助项目救助标准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加强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本市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对于义务教育阶段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多元方式做好教育安置,符合条件的发放残疾人教育扶残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或公办普通学校高中阶段就读的免收学费、住宿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四)督促落实监护责任。对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对涉嫌遗弃犯罪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提起公诉。对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员,执行机关应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委托监护抚养,有未成年子女的,执行机关要为其委托抚养义务人、亲属及其他成年人监护抚养;未成年人无其他亲属或其他亲属无监护抚养能力的,执行机关应为其委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监护提供帮助。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民政部门应加强送养工作指导,鼓励支持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其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属地民政部门每季度应至少组织回访一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五)持续优化关爱服务。完善法律援助机制,放宽相关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对涉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法律援助案件简化受理程序、缩短审查时间。推进提升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要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充分依托社区服务设施,开展服务活动。加强精神关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其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压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要充分结合工作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健全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机制,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二)强化责任落实。民政部门应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儿童,应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人民法院要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并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乡(镇、街)。人民检察院要推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安置工作,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因案失学的,及时依法进行司法救助;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加强监督,必要时可支持起诉,对不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要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司法部门要优先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并就其父母戒毒、服刑等期满释放工作,及时做好与乡(镇、街)对接。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无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登记落户,加大对失联父母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如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应以书面函复方式向民政部门、乡(镇、街)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教育、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教育资助、资金支持、医疗保障等相关保障工作。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配合做好查验等相关工作。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如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及时通报其所在区民政局或乡(镇、街)。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共青团要通过多种方式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要积极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残联要做好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惠残政策的落实。

(四)强化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将存在恶意、故意弃养情形或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推动制定本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方案,逐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人民法院要协同健全本领域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要及时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至儿童监护人;监护人无能力支配的,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天津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关于协助提供儿童      父母失联情况的函(模板)

3.关于协助提供儿童      父母失联情况的复函(模板)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

天津市妇女联合会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