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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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87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6〕14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依据《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民发【2017】84号),此文件已废止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201631市委常委会议精神,决定从20164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00元。

二、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6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10元。

三、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为1050元。

四、调整价补联动范围

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农村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0元。

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63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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