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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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84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4〕65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民发〔2014〕65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做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供养机制

  (一)供养对象。城乡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原特困救助家庭不在此范围)。

  (二)供养内容。特困人员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由政府全额资助参险,并纳入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范围,剩余医疗费用可从临时救助、慈善资金中予以解决。

  (三)供养标准。参照我市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确定供养标准,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差距,确保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四)供养形式。特困人员自愿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选择集中供养的,进入市级国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由区县民政局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协议,进入其他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和不愿集中供养的人员,要采取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要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巡回检查分散供养人员的住房状况,协助修缮、改造或重建危、旧房屋,确保其居住安全。

  二、着力规范供养审核审批程序

  享受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人员按下列程序予以审核认定:

  (一)申请。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籍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证件等。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由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群众反映有异议的,区、县民政部门应进行复核。

  (四)终止。特困人员供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供养待遇:特困人员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已完成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特困人员死亡的。对于上述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有关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后,停止其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核销其《特困人员供养证书》。

  三、严格落实供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特困人员是社会救助对象中生活最困难和最弱势的特殊群体。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工作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努力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水平。

  (二)加大经费投入。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和管理运行经费纳入区县、乡镇(街)财政预算,确保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管理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设备设施购置维护以及水电气费等,并按月划拨到供养服务机构专用账户。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城乡特困人员信息纳入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供养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定和服务制度,从事供养服务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技能。

  (四)动员社会参与。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等方式积极参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认助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努力营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落到实处。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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