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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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83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8〕51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社会组织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和优化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社会组织责任和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共建共创、共享共用、互利互赢。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办法》、《通知》,是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一项十分重要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审批部门以贯彻落实《办法》、《通知》为契机,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上传工作,推进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设,落实社会组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与完善。

  二、做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工作

  要根据《办法》要求,认真记录和归集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和获取的社会组织信用记录以及有关评价社会组织活动情况的各项信息。按照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进行分类,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近期,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和各区民政局会同审批局依托“天津市社会组织登记系统”,做好社会组织基础信息录入和数据清理工作,并利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依据社会组织失信情形,积极推动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设,及时将社会组织列入或移出“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局面。对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要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主动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关惩戒措施。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激励措施,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管理格局。各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失信社会组织名单,报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汇总,市社会组织管理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察局)。

  四、完善社会组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在确认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免税资格认定时采用信用信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免税资格。被取消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在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时采用信用信息。对上年度未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对已取得评估等级的失信社会组织,给予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

  (三)在开展社会组织评先评优时,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社会组织予以优先考虑。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在日常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评先评优等领域进行限制。

  (四)在慈善组织设立或负责人变更时采用信用信息。失信慈善组织负责人,对其申请成立新的慈善组织、参与慈善活动给予重点关注。

  (五)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评先评优时采用信用信息。积极将政府事务性、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优先向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转移,优先予以资助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审批部门按照“信息准确、管理高效、对外公开、服务社会”的原则,加大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工作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归集、上传管理和依法行政工作严格落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要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加大对各级民政、审批部门的培训指导力度,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措施,定期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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