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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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82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0〕20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动员会部署安排,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115)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弥补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短板,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之底,是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各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与巩固“筑基”工程成果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使命担当意识,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贯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生活环境质量,增强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坚决贯彻落实各项目标任务    

一是切实摸清人员底数。各区民政局要将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摸底调查工作经常性、常态化,定期逐人逐户深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走访摸排,检查照料服务落实情况,详细了解其生活状况和需求,切实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对高龄、重病、重残、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重点群体要加大关注力度,提高探访频率,并逐一建立台账。要重新核实并及时更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情况统计表》,确保表格信息真实、准确,委托照料人和工作人员联系电话有效、畅通。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联系有资质的养老机构,妥善安置集中供养。    

     二是全面落实《天津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要结合本区分散供养人员生活实际,积极推进落实《指引》各项工作要求,明确特困人员监管职责与分工,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和服务标准,从严从实做好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的各项工作,依法保障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文件要求,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健全符合特困人员实际的护理服务模式,不断完善和创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真正实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生病住院有护理、日常起居有照料。    

三是合理确定供养方式。各区民政局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充分考虑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情况等综合因素,在征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供养方式。对于委托照料人不能尽到照料责任或者居住条件有严重安全隐患,确需集中供养的重点群体,各区必须及时变更供养方式,就近集中供养,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适宜在家分散供养,区民政局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定期探访制度,详细如实填写探访记录,监督照料服务人按照《指引》严格落实照料服务内容。    

四是统筹照料服务资源。各区要加强委托照料服务与相关服务项目的衔接,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类型,全面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要积极探索“物质+服务”的供养方式,改变现行简单发放社会供养金的供养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多元化的照料服务。要引导和支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大院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送餐、助餐服务;引导和支持村级卫生所、社区医院、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站点、残疾人康复机构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助医及康复服务;引导和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助娱、助洁服务;积极配好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定期随访、记录病情、进行康复治疗等服务;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政策。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面临的重大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需求,要发挥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协调解决。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部署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有关工作,尽快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建立管理台账、落实《指引》要求,进一步夯实区民政局、街道(乡镇)和照料人职责分工,严格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因监管不力、督促不到位导致照料不周产生严重社会后果、影响民政事业发展的,要对相关单位、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二是强化资源保障。要积极推进分散供养人员集中供养设施统筹,有条件的区要至少确定1所国办养老机构,用于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国办养老机构资源紧张的,可指定23所规模较大、设施完备、收费合理、资质齐全的民办养老机构收住特困人员,入住费用不足部分可从临时救助资金予以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就医,门诊、住院(含门特)救助比例及金额按照《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765号)有关规定执行,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后,自付部分仍有困难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适度支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照料服务人协助各区殡葬部门按照基础丧葬项目办理,丧葬费用可从救助供养经费予以解决。    

三是强化日常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照料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管力度,市民政局将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并增加评分权重,将考核结果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补助资金挂钩。各区民政局要加强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照料服务人严格落实《指引》要求,建立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评价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委托照料服务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各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公布监督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督作用。    

各区可根据《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民政局。有条件的地方在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基础上,可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委托照料服务。    

附件:天津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指引(试行)    

                     

                                202051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