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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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80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办发〔2018〕2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社管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天津市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办法》(津政办发〔201799号),进一步规范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将天津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82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天津市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办法》(津政办发〔20179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

第三条  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未列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列入权责清单的,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推动落实,负责完善随机检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实施办法,指导区级民政部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研究和统筹协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大问题。

局系统有行政执法检查职能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检查部门”)负责本领域年度抽查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过程留痕、档案管理、抽查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对口指导区级民政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第五条  检查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为依据,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具体列出每项检查事项的检查主体、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应当明确执法检查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执法岗位、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

检查对象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包含对象名称、代码、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内容。

检查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和检查对象名录报局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负责审查汇总检查部门报送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和检查对象名录,形成天津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权责清单调整进行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根据行政管理及主体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检查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执法要求、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段等。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和执法扰民。

第八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随机抽查抽取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的10%。同一检查对象同一年度内被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对列入异常名录、存在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问题的检查对象,应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次数、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检查部门在开展随机抽查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检查事项、实施时间、检查目的、检查程序、工作分工、执法人员数量、被检查对象数量、保密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检查部门在开展随机抽查前,应当通过随机筛选的方式,从相应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有效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一条  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制定的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不得超越职权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检查部门现场检查时,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复印相关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检查记录应当给检查对象查阅。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当场提出。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第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部门报告检查结果,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随机抽查情况报告。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  检查部门应当对随机抽查情况报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推送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对违反廉洁纪律、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检查部门应当强化抽查结果运行。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处,将抽查结果与信用监管联动,形成有效震慑,增强行政相对人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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