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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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属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72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6〕56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市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津民发〔2012〕50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16年度市属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在天津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者获得评估等级超过5年,符合《评估办法》参评条件的学术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上述单位均须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符合评估条件且纳入今年评估范围未申请参加评估的,依据《评估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5年度检查;

  2.2015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3.2014年度和2015年度年检结论均为基本合格;

  4.2015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内容

  市属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实施。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的评估指标,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考察。

  三、评估机构

  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成立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评估标准的制定。

  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评估、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中心接受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委托,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定、公示、公告。

  四、时间安排

  (一)社会组织自评阶段。参评单位依据《评估办法》相关要求,并对照相应的评估指标进行自评。11月30日前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报送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中心。根据相应评估指标,12月30日前将真实、详尽的评估材料报送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同时准备好评估小组实地考察需要查阅的相关资料。

  (二)评估小组综合评价阶段。2017年1月以后,评估中心组织评估专家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

  (三)评估委员会审核阶段。实地考察和初评工作完成后,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做出终评结论,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4A、5A等级单位上报民政部)。如有社会组织对评估等级有异议,可向评估复核委员会提出申请。

  天津市民政局下发确认评估等级决定文件,进行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总结,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评估材料

  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评估材料目录和材料装订要求,请登录天津社会组织网(http://www.tjstj.gov.cn/)——网上办事大厅——表格下载——社会组织评估专栏中下载。社会组织应根据本社会组织类型下载相应评估指标,并对照指标准备评估材料。

  六、激励政策

  (一)民政部《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办事指南》,办理条件规定:“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二)获得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参加2017年年检时,可简化年检手续,并免于进行年检审计(基金会除外)。

  (三)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资格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并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四)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五)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天津市先进社会组织表彰资格。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积极参评。开展评估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完善内部治理、增强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举措。2013年12月31日前在天津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者获得评估等级超过5年,符合《评估办法》参评条件的各类社会组织应积极申请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二)依照要求,精心准备。参评社会组织要按照评估工作具体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按期报送评估材料,并按照要求积极配合评估专家组的现场评估工作。

  (三)周密组织,规范操作。市评估委员会、评估中心和评估专家组要周密组织安排,落实具体措施,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规范操作、定量考核,确保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并顺利完成。

  (四)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评估工作作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登记管理机关和评估机构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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