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67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6〕64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县民政局:

为健全我市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统筹协调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救灾工作,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88号),现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重要意义

天津市东临渤海,地处华北平原和张家口、渤海两个地震带上,受陆地灾害源和海洋灾害源的双重影响,遭受自然灾害袭击的风险始终存在,经济凝聚度越来越高,人口密集度越来越大,一旦发生重大灾害,可能面对的情况会更加复杂,造成的损失会更大。同时,作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多项国家战略叠加的要地,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容忽视。2015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2016年“7·20”洪涝灾害发生后,大量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心理抚慰、灾后重建等工作,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市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机制、服务平台尚不健全,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活动不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营造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的政策环境和活动空间,促进社会力量更好的发挥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唐山市调研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和李克强总理在防汛工作专题会议上的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要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着力完善政策体系、搭建服务平台、注重培育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协调、规范、高效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协调。政府作为救灾责任主体,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责,引导社会力量在政府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鼓励支持,引导规范。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激励表彰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指导、服务、管理,促进其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效率优先,就近就便。发挥社会力量的特长优势,支持其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量力而行、就近就便参与救灾工作。

自愿参与,自助为主。鼓励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不摊派任务。所需资源和条件以自我提供为主,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创投等方式给予一定支持和帮助,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三)总体目标。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重点范围、支持措施、监督办法等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完善各级民政部门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统筹协调、信息对接、供需匹配、培训教育、监督管理的综合服务平台;理清属地参与救灾有关的社会力量基本情况,结合救灾工作实际需求,培育发展一批组织规范、专业性强、高效有序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组织,营造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的政策环境和活动空间,促进社会力量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更大更好作用。

三、参与范围

(一)常态减灾阶段。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人力、技术、资金、装备等方面的优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在中小学校、城乡社区、工厂企业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协同开展形式多样的救灾应急演练,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城乡社区的综合减灾能力和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及自救互助技能。

(二)紧急救援阶段。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疫病防控、紧急救援人员后勤服务保障、灾区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

(三)过渡安置阶段。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救灾物资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里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恢复重建阶段。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以及参与社区重建、生计恢复、心里康复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支持力度。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统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协调机构,综合考虑灾区需求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重点范围,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预案和操作规程,健全救灾需求评估、信息发布和资源对接机制,探索紧急征用、救灾补偿制度,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要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等有关部门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或采取公益创投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二)搭建服务平台,强化信息导向。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综合服务平台”,为灾区政府、社会力量、受灾群众、社会公众、媒体等相关各方搭建沟通服务的桥梁,发挥统筹协调核心作用。掌握属地参与救灾有关社会力量的专业技能、队伍情况、设备配置、拥有资源、分布位置等基础信息,建立与有关社会力量联络互动机制,做好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对接、跟踪检查等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利用平台及时向社会力量发布灾情、救灾需求和供给等指引信息,宣传救灾指挥、调配、协作等工作部署,保障救灾工作信息畅通;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及时向综合平台报送参与救灾的计划、可供资源、工作进展等情况,促进供需对接匹配,实现救灾资源高效优化配置。

(三)结合现有力量,注重培育发展。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具有防灾减灾救灾专业的社会力量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并主动与有意向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加强沟通联系,实现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信息动态化管理。要注重培育发展专业社会组织,简化社区内防灾减灾宣传、志愿服务、灾民自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手续,完善备案转登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救灾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实现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规范化发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参与行为。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行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督促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开展工作,在依法推动社会组织自律自治中提升服务能力。严格监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督促慈善组织落实捐款物接收数量、款物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展等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灾害治理体系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统筹研究部署、同步推动实施。要尽快摸清底数,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联动配合,确保我市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有序快速发展,能够在救灾工作中充分发挥生力军的作用。

(二)完善服务措施。主动为支援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促进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和救灾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快速发展。要把社会力量纳入综合减灾救灾人才队伍建设体系,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作用和典型事迹,将社会组织在参与救灾工作中的成果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表彰等评定的重要依据,形成积极舆论导向,宣传正能量,营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良好氛围。

 

 

 

                             2016122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