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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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儿工委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53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0〕17号
主    题 :
民政\儿童福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教育局、  公安分局  、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妇儿工委办  、团委、妇联、   

残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动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的各项政策落实落地,更加有效地保障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安全权益,更好地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服务职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站,具体职责见附件1。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具体职责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执行。    

(二)推进转型升级。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已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整合现有资源,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具体机构承担相关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立,力争在2021年6月前完成。区级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拓展社会服务。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条件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缓解我市儿童福利机构床位不足情况,确保本区域内孤儿、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职责的困境儿童等得到有力保障。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要不断拓展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力争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探索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探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临时照料、康复指导、特殊教育、精神慰藉、定期探访、宣传培训等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主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督导员”。要加强儿童工作业务培训,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要求组织开展儿童工作业务骨干以及师资培训,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培训内容要突出儿童督导员职责(见附件2)、儿童主任职责(见附件3)、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家庭教育等为重点。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工作成绩突出的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予以奖励和表扬,并纳入有关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推荐范围;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及时作出调整。要依托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及时录入、更新人员信息。    

(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推进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结合实际需要做好资金保障,重点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要加大政府购买心理服务类社会组织力度,有针对性地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儿童提供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专业性关爱服务,促进身心健康。引导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优先聘请村(居)儿童主任协助开展上述工作,并适当帮助解决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开支。全国青年志愿服务入库优秀项目可优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支持范围。    

(六)引导社会参与。各级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要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关爱保护服务水平,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工作提供关爱和服务。要在场地提供、水电优惠、食宿保障、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电话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条件。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对相对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三、工作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积极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明确建设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依法迅速处警,会同、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行为,按政策为无户籍儿童办理入户手续。教育部门要强化适龄儿童控辍保学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全程管理。落实义务教育法定责任,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失学。健全教育关爱机制,进一步提升教育关爱水平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申请提供法律援助,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妇儿工委办公室要督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儿童发展纲要、规划要求,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共青团组织要依托12355青少年线上服务平台、青少年社会服务实体阵地,以项目化运作为载体,支持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关爱陪伴、安全教育等服务。妇联组织要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将倡导家庭文明、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纳入家庭教育工作内容,引导家长特别是新生代父母依法履责。残联组织要积极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康复、教育保障水平。    

   (二)提供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需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经费保障。要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等资金,实施规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项目。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逐步提高儿童关爱服务使用比例。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动态跟踪机制,了解工作进度,总结推广经验,完善奖惩措施。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落实。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强化落实。    

    附件: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2.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3.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财政       天津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委员会    

    

      

                          

天津市妇女联合会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