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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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委政法委 市文明办 市司法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5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9〕17号
主    题 :
民政\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文明办,司法局,农业农村委,妇联: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2018年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和《关于实行“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津党发〔2019〕4号),对于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加强基层治理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结合天津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总体要求

  村和社区在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积极需求,准确把握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工作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2019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村和社区要以务实管用为要求,重新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二、扎实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工作

  (一)严格遵循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原则。在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全程主持制定或修订,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坚持合法合规,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本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加强督导检查,充分发挥党组织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领导把关作用,对没有按照原则制定或修订的要限期整改。

  (二)科学确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内容。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社区等。

  2. 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倡导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做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倡导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

  3. 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

  4. 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5. 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惩恶扬善,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弘扬新风正气,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6. 奖励精神文明。探索设立精神文明奖励基金、孝顺老人补贴、子女升学奖励等制度,传播正能量,多做长精神、长志气的好事等。

  7. 其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需要明确的内容。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要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以及无故不缴纳物业管理费、违章私建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村村规民约》、《XX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XX村村民会议、XX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

  (三)严格执行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和修订程序。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征集民意。村和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2. 拟定草案。村和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听取驻村和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

  3. 提请审核。村和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

  4. 审议表决。村和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分别提交党员大会、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

  5. 备案公布。村和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10日内,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以及社情民意等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三、大力强化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要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健全完善奖惩机制,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村(居)民要结合各项评优评先和奖励机制,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但不得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防止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代替法律制裁。

  四、切实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推动;摆上重要日程,在加强农村、城市基层组织建设中统筹谋划和组织推动;建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工作台账,实施销号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地生根,取得实效。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具体推动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问题,防止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现象发生。

  (二)严格监督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把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及时纳入村和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村和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村级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作用,村和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民调解员、村和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应共同参与监督。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督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内容、修订程序、组织实施等方面内容,防止和杜绝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内容空泛、不切合实际,制定程序不规范、走过场,实施流于形式或成摆设等问题,甚至有的内容违法违规、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三)合力指导推动。各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局要牵头协调,政法、文明办、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合力推动。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拒不改正的,应追究相应责任。深入做好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工作,总结宣传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好经验好做法,树立一批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范本,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农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津民发〔2016〕40号)同时废止。

  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委政法委

  市文明办 市司法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妇联

  2019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