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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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 市文明办 市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5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9〕21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民族宗教委、工会、团委、妇联: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民政部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精神,促进我市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市民政局等15个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市民政局 市文明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民族宗教委

  市总工会 团市委 市妇联

  2019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精神,进一步增强殡葬改革动力,激发殡葬事业发展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促进我市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按照公平可及、群众受益、坚持改革、移风易俗、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推动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以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作出贡献。

  到2020年,全市各殡仪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骨灰格位存放、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0%以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殡葬改革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深入推进殡葬改革

  1.统筹推进火葬土葬改革。坚持遗体火化与骨灰处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进一步加强市民遗体火化的自觉性,大力推进骨灰集中节地生态安葬。对遗体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等问题,要坚持疏堵结合、依法治理,严禁以罚代管、放任不管。土葬改革区要按照规划,引导群众集中安葬,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

  2.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加大城乡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规划选址,提供树葬、撒散、骨灰存放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提高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加强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用地保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新建项目用地,在用地取得、供地方式、土地价格等方面加快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经营性公墓要严格限制墓穴、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不断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鼓励开发免费可循环使用的节地生态安葬专区。

  3.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深化丧葬习俗改革,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之中,加大推进力度。统筹规划和建设区级殡仪服务中心等集中治丧场所,合理设置祭扫专门区域,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开展农村散埋乱葬专项治理活动,充分发挥村(居)委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将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深入挖掘清明节等传统节日蕴含的教育资源,依托殡葬服务纪念设施,建设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弘扬尊重生命、孝老敬亲、厚养薄葬、慎终追远、天人合一等思想文化,培育现代殡葬新理念新风尚。

  (二)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4.优化殡葬服务资源布局。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足我市殡葬服务需求,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各区要依据依法审批的市级专项规划,结合辖区实际,立足当地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着眼长远发展,制定和完善本区域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守耕地保护红线,重点完善设施空白地区规划,调整优化基础薄弱或服务饱和地区殡葬资源结构,确保殡葬设施种类、数量、服务规模与当地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相匹配、与殡葬改革推行相适应,并严格依照规划审批殡葬设施,做好殡葬项目“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实行火葬的地区,根据需要,及时更新改造现有火化设施设备,重点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陈旧的殡仪馆实施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5.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严格落实遗体接运、存放(含暂存)、火化、骨灰寄存列入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的要求。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并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有条件的区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推动基本殡葬服务渐进普惠。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堂(墓地)等殡葬服务机构,要落实政府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确保持续稳定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6.丰富和完善殡葬服务供给。妥善处理基本殡葬服务与非基本殡葬服务的关系,保障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丰富和拓展非基本殡葬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殡葬服务需求。坚持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改革体制机制,改善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能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或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推动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依法完善遗体接运、遗体殓殡、遗体殡仪等直接接触遗体的殡仪服务事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各类主体规范提供服务。创新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途径、新模式、新业态,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透明的殡葬服务。

  (三)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管理

  7.推进殡葬服务机构管办分离改革。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推进殡葬行政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分开、监管执法与经营举办分离。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殡葬法规政策、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逐步实现从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强化殡葬服务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规范内部管理,激发发展活力。对殡葬管理事业单位与殡仪馆、公墓等经营实体合一或举办经营实体的,根据辖区机构改革整体安排,积极推进管办分离改革。

  8.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建设、参与改制、参与运营管理等多种形式投资殡葬服务行业。强化政府对于具有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葬设施的主体责任。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对公办殡葬服务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从是否增加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做好评估论证,审慎确定合作模式,规范选择合作伙伴,细化和完善项目合同文本,并可通过派驻管理人员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属性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高。

  9.加强重点事项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防范,分类施策,加强管理。殡葬服务机构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出具合法结算票据,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提供,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加强对遗体处置和相关证件出具审核的监管,避免接收来源不明遗体、轻率或错误火化遗体,严厉查处虚开、倒卖火化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和廉洁从业。全面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持续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配套停车场规划建设,强化对殡葬服务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管理,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改扩建等行为予以纠正,禁止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加强经营性公墓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查处借宗教名义违规建设、经营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大力支持,把推动殡葬改革发展作为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联合督查执法等方式,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有效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合力。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动互动。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部门、文明办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移风易俗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做好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并通过与民政部门共享殡葬信息,从中发现死亡人员未销户口线索,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人社部门要按照国家具体部署,完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发放政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和技术支持。住房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设施建设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设施规划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利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查处殡葬乱收费行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违法安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殡葬行业协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三)强化党员带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及我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增强党员干部从严律己意识,强化党纪法规的刚性约束。党员干部要做法规制度的遵守者,去世后依法实行火葬、骨灰集中规范安葬;做文明风尚的引领者,带头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办理丧葬事宜的教育和约束,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俗,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以及治丧活动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四)鼓励基层创新。尊重和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围绕殡葬领域体制机制、公共投入、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勇于攻坚,寻求解决对策,创造积累经验,有效破解改革发展难题。按照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五)加大社会引导。以殡葬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等为重要宣传平台,重点利用清明节、中元节、寒衣节等群众集中祭奠时期,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广泛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参与殡葬改革的典型事例及各地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努力营造人人支持殡葬改革、全社会关心殡葬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