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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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 市编办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49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规〔2018〕1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精神,解决我市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推动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通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我市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发挥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中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绩效评估和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坚持市场选择。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

  ——坚持质量为本。把服务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避免因单纯追求“价低者得”而损害服务质量,确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高质量的救助服务。

  ——坚持便民惠民。立足满足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基本需求,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增进部门协同,优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难群众,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使各项惠民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三)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各区人民政府全面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通过购买服务弥补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

  二、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既可以解决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不足问题,又可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需求,还可以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效率和水平。

  (一)严格明确购买主体。各区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二)统一规范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具体购买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研究确定,纳入《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专门化目录》,每年度发布一次,各区结合实际从中选择购买项目。

  (三)依法界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各区可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研究确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并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四)健全完善购买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

  (五)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既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用于购买事务性工作,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服务性工作,既有经费不足的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六)认真组织绩效评价。各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绩效评价机制,由购买主体或购买主体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对象从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社会影响等方面对承接主体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参考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各区民政局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禁止相关主体在1至3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三、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直接关系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关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区要采取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尽快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一)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各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审核核对材料和信息,向市核对中心提交核对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核对工作人员,受理辖区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采集核对对象申请信息,依法要求核对对象签署授权委托书。

  (二)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依托现有政务大厅、办事大厅,在街道(乡镇)普遍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服务规范、公示救助政策,方便困难群众咨询和求助。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作用。居(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各区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区、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原则上区民政局按照救助对象户数与经办人员800: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200:1配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每个居(村)委会设1名专(兼)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区,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区民政局、街道(乡镇)、社区(村)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各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执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重大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样。各区民政局要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分析、互动参与等形式,每年至少组织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高业务能力。

  (五)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共享。依托政府云服务平台和政府网络,建设开发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纵向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接,横向与市区两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慈善组织等相关单位相连。利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救助人群、救助政策、救助措施等救助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形成救助合力,避免漏助和重复过度救助问题。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相关部门和单位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区民政局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区编办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区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