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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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48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规〔2020〕3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做到“应救尽救、应保尽保、应帮尽帮”,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在坚持现有救助标准和差额救助原则的基础上,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同时对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进行调整。一是经本人申请,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享受分类救助。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不再继续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指分类救助政策中重病抵扣家庭收入1000元和1500元档次的患者。家庭中的儿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及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二是加大对大龄重残子女的救助力度,父母年龄均达到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5倍,财产低于30万的家庭中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大龄子女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享受分类救助。三是对疫情期间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低保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促进失业保险政策、就业救助政策与生活救助政策发挥合力,共同帮助困难人员脱贫解困。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161号)有关要求做好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发放工作。加强主动发现,动态掌握辖区内的困难群众家庭情况,发现困难及时救助或转介到相关部门。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

      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二)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三)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四)符合我市享受救助的财产标准;(五)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六)已登记失业的。

       按照临时救助急难型程序一次性给予500元基本生活救助。对仍有救助需求的,开展经济状况核查,核查结果显示家庭困难的可继续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封顶为3倍低保标准(含已救助500元);对核查结果不符合本人申报,超出财产、收入标准的不再继续救助,并告知申请人。

       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且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充分利用精准救助资金及社会组织力量,一事一议解决个案问题。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各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已经使用的备用金按月补足,保障街道(乡镇)“先行救助”、“立即给付”,有条件的区可以试行委托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三、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加强照料服务

       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尽最大努力收住完全及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集中供养。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12月底前未取得法人登记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全部关停或改变经营性质,并做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妥善安置。全面落实《天津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指引(试行)》,按照要求全面签订委托照料协议,督促照料人按照协议落实照料内容,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指导街道(乡镇)建立探视巡防制度,定期深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开展走访摸排工作,加大对高龄、重病、重残、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关注力度,提高探访频率,并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面临的重大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需求,积极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加强困难群众排查走访,强化兜底保障

       积极推进《天津市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实施方案》各项任务贯彻落实,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发现和预警机制。组织动员街道(乡镇)、社区(村)有关人员,开展对辖区困难群众的走访排查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生活困难。依托社会救助热线电话和社会救助“直通车微信码”,进一步拓宽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做好“人户分离”困难群众服务保障工作。利用“大数据”功能,建立“人户分离”困难群众信息汇总、推送机制。困难群众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要指导居(村)委会,加强与居住地有关部门、机构联系,及时掌握和解决异地居住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居住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定期走访,及时掌握辖区困难群众情况;保持与户籍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

       五、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效率水平

       依托民政部“金民工程”建设要求,积极推动全国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在津落地。进一步抓好在全市各区相关街道(乡镇)试点工作,完善各项救助业务审核审批流程。按照“一制三化”要求,制定低保、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规程或操作指南,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提供信息化支撑。积极推进低保、低收入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街道(乡镇)的试点工作。2020年,全市具备条件的各区,要全部启动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各区要做好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优化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对于没有争议的救助确认申请,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对于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保障,确保任务完成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确保中央和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及区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发放到位。要加强与人社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确保精准救助。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事项及政策。要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加快“社会救助直通车”微信扫码社会救助申请响应速度,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和监督关注度。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人员业务建设,加强人员培训。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保护和鼓励基层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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