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47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拥军优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 一九八 O 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国人民和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
) 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
) 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
) 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
) 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
)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第四条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它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它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烈士。
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它人员为民政部。

第六条 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整理。陈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 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

第八条 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褒扬革命烈士的规定同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
一九八 O 年六月四日国务院国发 (80)152 号文件下达 )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