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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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殡葬管理随机抽查事项(一)

检查项目

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经营性公墓

检查单位层级

市级权限

检查主体

市民政局

检查内容

经营性公墓是否存在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情况

检查方法及要求

1.根据双随机结果,细化检查计划,落实参加人员、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相关检查过程留痕存档。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立案查处的,另行立案处理。

检查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根据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随机抽查事项(二)

检查项目

对墓穴占地超面积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经营性公墓

检查单位层级

市级权限

检查主体

市民政局

检查内容

经营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的情况

检查方法及要求

1.根据双随机结果,细化检查计划,落实参加人员、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相关检查过程留痕存档。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立案查处的,另行立案处理。

检查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随机抽查事项(三)

检查项目

对违规出售墓穴与骨灰存放格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经营性公墓

检查单位层级

市级权限

检查主体

市民政局

检查内容

经营性公墓内墓穴与骨灰格位出售情况

检查方法及要求

1.根据双随机结果,细化检查计划,落实参加人员、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相关检查过程留痕存档。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立案查处的,另行立案处理。

检查依据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年12月8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区民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殡葬管理随机抽查事项(四)

检查项目

对私自修建墓地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经营性公墓

检查单位层级

市级权限

检查主体

市民政局

检查内容

经营性公墓修建墓地的情况

检查方法及要求

1.根据双随机结果,细化检查计划,落实参加人员、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相关检查过程留痕存档。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立案查处的,另行立案处理。

检查依据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年12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修建墓地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区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私自修建墓地者将坟墓清除,恢复原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殡葬管理随机抽查事项(五)

检查项目

对不按规定留取公墓维护管理费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经营性公墓

检查单位层级

市级权限

检查主体

市民政局

检查内容

经营性公墓留取公墓维护管理费情况

检查方法及要求

1.根据双随机结果,细化检查计划,落实参加人员、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相关检查过程留痕存档。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立案查处的,另行立案处理。

检查依据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年12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不低于墓穴销售总额百分之十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管理费用,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公墓维护管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由市民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不按规定留取公墓维护管理费用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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