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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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 第0095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天津市委员会: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我市尽快出台子女护理假的建议”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独生子女护理假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国家立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其中,第二则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老年法》第一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016年12月28日,全国老龄办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102号),其中:(六)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老年法律维权工作。要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快推动出台或修订地方性法规和配套政策。

二、各地立法情况

《老年法》修正后,部分省(直辖市)老龄办提请省(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地方法规。目前,《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将“独生子女(或非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列入地方法规。

三、我市情况

1998年11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019年,《老年法》修正后,我市老龄办未提请市人大制定相关地方条例。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市老龄办向市人大呼吁,制定我市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并争取增加“子女带薪护理假”的有关规定。同时,继续做好养老服务中老年服务权益维护。

2020年4月14日   

工作人员: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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