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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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004号建议的答复

杨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工作者编制待遇的建议”的建议,经会同编办、市人力社保局研究答复如下:

社区工作者“零距离”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是各项惠民政策“最后一公里”的传递者,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将其作为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基础性工程,大力推动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长期以来,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立足社区、默默奉献,以实际行动服务居民群众,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坚守一线,冲锋在前,扎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制度建设

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津党厅〔2017〕104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新形势下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和城乡社区治理决策部署的重大成果。《办法》规定了社区工作者范围、基本职责、结构规模、配备方式、岗位等级、待遇保障、日常管理、激励机制等,为促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为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健全完善了社区工作者岗位分级制度和薪酬待遇体系以及社区工作者准入机制等制度。

二、提高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标准

一是健全薪酬待遇体系。明确提出健全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社区连续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确立社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岗十八级”的等级序列,形成较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在社区连续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工作人员为1-12级、副职为4-15级、正职为7-18级。二是明确薪酬待遇标准。明确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起始标准参照新入职公务员应发工资水平确定,最高标准按照公务员一级主任科员应发工资水平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根据公务员工资调整情况适时联动调整。目前,社区工作者薪酬总额起始标准每月5230元(含个人缴纳保险、公积金部分),最高级每月薪酬总额7780元(含个人缴纳保险、公积金部分)。三是完善薪酬结构。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75%,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25%。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并随岗位变动、在社区连续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和相关职业水平提高等情况而相应调整。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发放。

三、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

一是明确社区工作者实施劳动合同管理。针对社区工作者用工关系不规范问题,《办法》规定,“各区在街镇建立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与社区工作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施劳动合同管理。二是完善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障待遇。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同时,社区工作者享受体检、带薪年休假、继续教育等福利待遇。三是拓展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空间。强化政治激励,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荐其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连续任职满两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按规定纳入事业编制,享受相应待遇,继续在社区工作。注重把优秀党组织书记选拔到街镇领导岗位。继续做好在社区工作者中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同时,积极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提升社区工作者专业能力水平。

虽然近几年我市在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社区工作者职业认同感和社会认知度还相对较低、社区工作者的福利待遇制度还不完善等问题。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社区工作者用餐、享受工会权利问题,由于涉及到政策、资金及实现方式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下一步,我们也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制度规定,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发展水平。

感谢您对社区工作的关注支持和对社区工作者的关心与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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