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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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天津市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1〕3号)和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15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天津市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及2020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二、申报条件

详见《天津市高级社会工作师申报条件》(附件1)。

三、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下载并填写《天津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报表》(见附件2),并按照《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材料目录》(见附件3)和《高级社工师评审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4)准备相应的申报资料。

(二)单位推荐。申报材料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街道)为申请人出具同意其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见附件2表格七)。所在单位(街道)应如实填写申请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三)现场提交申报资料。8月19日至20日,申请人至天津市社会工作协会(河西区韩江道6号)提交书面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受理。受理时间为每天9:00—17:00,联系电话:83767554。

(四)资格审核。评审办事机构对照申报条件审核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提交高级评委会。审核未通过的,由评审办事机构反馈申请人。

(五)专家评审。预计在9月上旬组织答辩,具体答辩安排将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在市民政局网站(http://mz.tj.gov.cn/)“通知公告”中查询答辩评审相关安排,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答辩评审。

(六)公示及颁证。评审结束后,市民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对评审通过人员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全国范围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

四、相关要求

(一)答辩评审实行封闭管理,申请人应提前半小时到达答辩现场。届时未参加答辩的申请人,视同放弃评审。

(二)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如已取得职称也将予以撤销,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同时依法依规追究工作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1.天津市高级社会工作师申报条件

2.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报表

3.评审证明资料

4.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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