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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征收婚姻(收养)登记费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我市各级婚姻(收养)登记机关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婚姻(收养)登记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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