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军队人员能否接受社会团体表彰?
答:军队人员除因本人本职工作成果外,一般不得接受社会团体表彰。军队人员接受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表彰项目,应当属于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科技表彰项目。需要在全军遴选推荐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评选表彰的,由与该社会团体业务密切相关的军委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归口办理,报所在军委机关部门审批。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遴选本单位推荐对象时,由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会同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联合办理,报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
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地方性社会团体的表彰;因工作特殊需要,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表彰的,由中央军委审批;接受地方性社会团体表彰的,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
已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该社会团体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内部考核评比。参加内部考核评比获奖后,军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